• 业务领域
  • 新闻中心
  • 律师团队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方式,决定效果

2017-10-30

支付宝、网购再加上快递,创立了一个没有边际的模拟市场,刺激了无数人的消费意愿,培育了多层级的消费主体,几乎一夜之间,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便矗立于世。

分析一下,交易的原理没有变、交易的要素没有变、交易的程式没有变,仍然是价值交换、仍然是卖方买方、仍然是交钱付货,但为什么创造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市场奇迹呢?答案就是它改变了原本的现场购买,货钱手付的交易方式。(当然,我并不认为这种模式从根本上创造了新的社会价值,因为它仅是替代了传统商业,提升了“质量”,增加了效益)。

这是一个宏大的极端的例子,能够特别突出地证明一个原理:方法往往是决定效率的关键因素。

实际上,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工作中,这个原理也无处不在,这当然也包括律师工作。

基于此说,我整理了一些自己的工作体会,搞了一个叫“以案说‘法’”的东西,这个法,即方法之谓也。比如,商务谈判绕进了山重水复,换个谈法,也许就柳暗花明。债务安排出现了阻障难关,那也不能一味地狠撞南墙啊,可以另僻蹊径嘛。各类诉讼也好,项目设计也罢,无一不是如此。

哦,也许,我的这个方法并未真得法,或是未尽真法,但这没关系,它并不影响“方法,决定效果”的判断。因为,“未得法”的结论,一定是用了我的方法,却达不到我所希望的效果,才得出的。所以,这也正从反面证明了方法与效果的正比关系。

啰嗦了半天,但一言不谬:好的方法离目标最近。

下一段时间,我就准备开讲,和年轻律师们讲一下我的作业体会,咱就来个“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