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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分析

2018-08-17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齐某某向某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邮寄申请,认为某客车侵占其运营路线,要求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营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该局一直未作出答复。后齐某某将该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其起诉理由为“谁许可谁监督”是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某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依法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某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答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某省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规定线路行驶行为的执法权,属于省内各级交通稽查机构,该局不予答复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2013年3月,某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支持了被告的答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2013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某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对某某的申请作出处理。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行政许可法》是一般法,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原则,但在一般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说明与指导,本案中,在某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职责问题上,该局认为其本身已经遵循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须给申请人答复是不妥当的,在《行政许可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局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作出说明与指导。

【律师评析】

本案强调了行政机关的释明义务,明确了在申请人依一般法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行政机关不能因特别法有不同规定而置之不理,应该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