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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合规指引之“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2020-02-21

本文系作者针对有关企业咨询的实务问题,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整理、分析和解答,可供参考。

1、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第一条规定,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以下统称“疫情防控隔离职工”),企业不得因疫情防控有关因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以上规定参照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待遇,也就是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四十二条经济性裁员的理由与疫情防控隔离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一)条规定,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以下统称“疫情防控隔离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隔离、紧急措施结束。

笔者理解,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顺延情形,在出现该情形时合同自动顺延。从完善企业合同管理的角度,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职工发出顺延劳动合同的相关通知,以便在疫情防控隔离情形结束后签订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书面协议。

3、企业职工自行隔离的,何种情况能够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五)条规定,以下三类人员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1)对湖北省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14天的隔离健康观察、限制外出;(2)对疫情较严重地区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备案,进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3)对密切接触者和高度怀疑人员,严格隔离医学观察。

企业要求或者职工认为存在感染风险自行隔离的,是否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由双方协商确定。

4、在政策执行上,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动合同制职工有无区别?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政策执行上没有区别。对疫情防控隔离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相关政策执行。

5、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三)条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计入职工医疗期。

6、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职工工资,是否算拖欠工资?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延迟复工或金融机构暂停对公业务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但应及时告知职工。

7、列入延迟复工范围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强行要求职工到岗复工是否违法?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十四)条规定,该行为违法。

8、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十七)条规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延迟复工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但不得强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四)条,...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笔者理解,从国家层面上,鼓励企业和职工优先使用各类假期,包括但不限于年休假。

9、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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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对于具体问题的法律分析意见或建议,仅供参考、交流。若有关当事人有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请联系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简介

王萌,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涉侨港澳台法律事务部主任,天津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与生活》栏目特邀嘉宾,曾任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为数十家政府、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天津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数十篇专业文章,参与编著《合同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等专业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