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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需要关注的诉讼时效、诉讼期间及除斥期间问题

2020-02-21
新冠疫情袭来,为防控疫情,国务院、各地政府先后决定延长春节假期。各地法院也就疫情防控期间立案诉服与审判执行做出新的安排,不可避免对当事人行使权利产生一定影响,如何在新冠疫情下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也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张盈滨海律师团队特别制作了新冠疫情对诉讼时效、诉讼期间、除斥期间影响的表格图示,以期以更简明的方式提示在本次疫情中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维护法律赋予当事人在特殊时期的正当合法权益。

一、疫情防控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本次“新冠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主张诉讼(仲裁)时效中止,保存因疫情发生导致未能在诉讼(仲裁)时效期间内提起相应程序的证据,并在疫情消失后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仲裁);更鼓励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寄送书面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积极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通过网上立案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诉讼(或仲裁)请求。

二、疫情防控对诉讼期间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规定的精神,各地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疫情期间调整工作安排的通知。但每一个审判程序都是独立的,法院发出的暂停诉讼活动的公告并不当然构成审判程序的中止,当事人还应及时联系法官沟通确认开庭时间安排。如有必要,及时向法院递交中止诉讼或延期开庭申请等。

三、疫情防控对除斥期间的影响


对于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其存续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故当事人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期间内通过向对方邮寄书面通知、网上立案等方式及时行使相关权利,避免因期间经过而丧失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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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对于具体问题的法律分析意见或建议,仅供参考、交流。若有关当事人有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请联系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由张盈(滨海)律师事务所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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