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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宣判,张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获胜诉

2020-06-05

2020年6月4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诉被告王某某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态环境恢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律师费、公告费等共计332185元。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布后,天津二中院审理的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张海燕、刘鑫岩律师作为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的前期分析、诉讼方案拟定、证据梳理、立案、庭审等全过程,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 

案情简

2016年底至2017年5月期间,二被告在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某家具厂院,共同经营一无名电镀厂,该厂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使用环保设备的情况下,将工厂车间电镀后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污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到厂房外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中。经监测,车间外南侧水坑PH值为1.88,西南侧坑中PH值为1.79,均属于危险废物;西南侧坑中锌的浓度为430mg/L,超标285.6倍,严重污染环境。

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王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一审判决后,王某华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情况

2018年1月,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接受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对“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某家具厂院内电镀企业非法排放废水涉嫌土壤污染案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经鉴定评估,王某某、王某华的犯罪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造成的环境损害金额为307250元,其中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112250元,生态环境鉴定评估费用为195000元。 因二被告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损,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向天津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立案后,天津二中院于2020年3月31日以网络开庭方式公开审理本案,并于6月4日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意义

     2020年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环境日中国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天津二中院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公开宣判此案,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也将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为把天津建设成为区域绿色生态屏障和宜居示范城市贡献力量。


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的诉讼代理人

张海燕、刘鑫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