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新闻中心
  • 律师团队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盈一“典” | 第17期:“私下约架”后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相关规定?

2021-08-02

问题

私下约架后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相关规定?

 

观点

自甘风险一般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自甘风险的适用应同时满足受害人自愿参加”“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为文体活动的参加者”“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私下约架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文体活动,不能适用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立法沿革

本条款为新增规定。

 

编辑部解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满足具有风险性的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民法典》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新增加规定了自甘风险制度。对于《民法典》1176条在实践中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受害人必须意识到所参加的文体活动存在风险。其中具有一定风险应当理解为风险性较高、对自身条件有一定要求、对抗性较强等的文体活动。

2、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是其他参加者,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了解风险的前提下,仍自愿参加,在文体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这种情形下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已经超过其自甘风险的范围,法律规定了除外条款,对此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害的承担。为了防止侵权人不当地援用自甘风险条款免责,应限定其适用范围,这也是本条将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限定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重要原因。

3、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审慎确定文体活动是否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况,当事人双方、活动组织者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从各方面从严认定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