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领域
  • 新闻中心
  • 律师团队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盈一“典”| 第32期:侵犯他人肖像权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AI换脸”要慎用

2022-06-10

问题:侵犯他人肖像权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AI换脸”要慎用

 

观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立法沿革:(实质性修改)

《民法通则》(已失效)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编辑部解读: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具有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排他性等特征,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既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了三类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这里的“丑化”是指通过艺术加工或者改造的方法,对他人的肖像加以歪曲、诬蔑、贬低,例如在他人的肖像上划叉或者画上胡须等。“污损”是指将他人的肖像损坏或弄脏,例如往他人的照片上泼墨水或者焚烧、撕毁他人的照片等行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捏造他人肖像,以假乱真,以达到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非法利益,例如通过“AI换脸”技术达到非法目的情形。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是肖像权人的专属性权利,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都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根据本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必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即使是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可以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是构成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等情形,同样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也是本法所不允许的。当然本条所规定的“同意”既包括明示的同意,例如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许可他人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也包括默示的同意,例如在户外主动摆拍照片等。若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同意或追认。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不以是否营利作为是否需要肖像权人同意的标准,也不以营利性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本条还规定,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几种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具体将在下一期“盈一典”进行讨论,敬请关注)。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前所述,肖像权人的肖像往往都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的,例如为他人拍摄的艺术照,为模特画的艺术像等。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这些艺术作品也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肖像作品。若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权利人并非同一主体,肖像作品权利人虽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样规定,既强化了对肖像权的保护,也明确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