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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第34期:你了解“夫妻家事代理权”吗

2022-06-10

问题:你了解“夫妻家事代理权”吗

 

观点: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立法沿革:新增规定

 

编辑部解读: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适应社会时代发展需要,《民法典》中新增了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需要,实践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2、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始于婚姻关系的确立,终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

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涵与外延还有赖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认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8条中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可以预计,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地区差异,也可能发生变化。

5、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比如,妻子与丈夫约定,丈夫不得购买某品牌汽车,结果丈夫购买了该品牌车辆,对此,汽车销售方无从知晓夫妻双方对于购买车辆品牌的约定,则该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6、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夫妻任何一方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切结果都归属于夫妻双方,取得的权利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产生的义务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同时,与相对人就该民事法律行为另有约定的,则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比如,丈夫在购买汽车时与汽车销售方约定,该汽车购买合同只约束自己,不涉及妻子,则该车辆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汽车销售方与丈夫之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