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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第35期:“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2022-06-10

问题:“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观点: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除非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立法沿革:新增规定

 

编辑部解读:

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对于确定好意同乘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应注意如下问题:

1、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营运性车辆搭载乘客,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按照客运合同的目的,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乘客既可以依照合同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照侵权行为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一般性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需要。因此,好意同乘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

2、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应明确区分,好意同乘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的、营运性的。因此,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

3、对“无偿搭乘人”减轻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减轻的是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4、好意同乘中,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