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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46期:《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四)居住权的消灭?

2022-06-10

问题:《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四)居住权的消灭?

 

观点: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立法沿革:新增规定

 

立法解读:

由于居住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居住权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生性。所以《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根据本条规定,居住权消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居住权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地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因期限届满消灭的,居住权人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2、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若未在居住权合同中对居住权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居住权期限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370条的规定,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权证的居住权信息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