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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一“典” | 第48期: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承担什么责任?

2022-06-10

问题: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承担什么责任?

 

观点: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法沿革: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立法解读:

实践中,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极少使用“禁止”性的表述,主要是考虑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以自由意志为导向,但《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性规定,是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行为的严厉谴责和禁止。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为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如果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将涉嫌刑事犯罪,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刑法》第291条之二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具体在实践中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理。而当高空抛掷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例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对于行为人高空抛掷物品的情形,可以作为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